河北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 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10548次 发表于:2012-01-17 14:1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省主战略,促进河北防腐保温行业社会化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推动企业创新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激发员工创新热情,进一步完善面向企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管理、一线技术革新活动的社会化评价和奖励体系,由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组织,设立“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为了做好“技术革新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保证“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面向防腐保温行业企业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奖工作实行分级评审,统一管理。“技术革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技术革新奖”的等级,依据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条 “技术革新奖”可以“企业杯”冠名,每年评选一次,企业自愿申报,评审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是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仅代表设奖单位对技术成果获得者所作贡献的评价依据,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个人和组织可以推荐申报参加国家防腐保温行业相关评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设立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领导和企业代表组成。奖励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工作文件,报上级备案;

2、负责对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评奖工作的领导和评审推荐工作的协调指导;

3、聘任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奖励办负责人员以及专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组”)的专家评委;

4、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和奖励名单,并向全国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推荐参评名单;

5、审查通过评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工作总结;

6、决定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审定异议处理结果。

第九条 评委会由防腐防水保温行业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设委员9~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奖励委员会聘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技术革新奖”申报情况,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专业组设立意见;

2、审查认定专业组评审结果;

3、提出评审结论和获奖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4、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专业组负责各相关专业申报材料的评审,向评委会提出评审建议意见。各专业组成员5~7人,由奖励委员会聘任,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奖励办为“技术革新奖”的工作机构,由设奖单位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组织评委会评审和对申报项目成果的考察确认;完成奖励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奖范围: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领域的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对公开的技术创新内容进行审查推荐。

第十三条 技术革新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授予防腐防水绝热企业在技术革新活动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特别注重在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贡献,《申报书》中必须说明每个完成人在技术革新中的主要贡献。

技术革新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在技术革新成果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得作为“技术革新奖”的完成人。

第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设一、二、三等奖,依据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对奖项名额实行限额,奖项按申报项目数量设定评奖比例,一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10%,最多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30%,最多不超过15个;另设三等奖若干名。

“技术革新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各不超过3人。

第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授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1、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各专业行业和各企业在规模、效益、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可酌情考虑项目成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显著”、“较好”、“一定”程度的定量评价标准。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的申报,采取本省防腐保温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不接受个人申报。符合评奖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协会办事处报,由行业协会办事处向奖励办推荐参评项目,也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第十九条 各地工信局和协会办事处可直接推荐“技术革新奖”参评项目。

第二十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1、项目成果实施应用不满一年,或未取得能确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不得申报。

2、凡出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批准许可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统一制作《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申报书》,规范《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和相关证明、评价附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技术革新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资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一星期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相关的专业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采取专业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评审。各专业组向奖励办提交初评结果,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评审工作统一由评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业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均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评审前要求每个评审专家主动提出应回避的评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初评时,每个项目应由二位专家写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会议讨论并记录评委的补充意见,讨论结束后提交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按统一制作的评分表中各项指标定量打分,然后根据总分值高低排序,按一定差额比例决定投票表决的项目数。

2、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二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果各奖项通过数目超过规定比例,则首先根据得票多少淘汰,票数相同的按分数高低淘汰。

3、评审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否则会议表决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参评项目经专业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最终由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获奖名单,报全国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从一等奖中遴选推荐参加全国防腐保温行业技术革新奖评审的项目。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结果通过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网站、各行业协会简报以及本市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成果申报的各项指标、申报书内容、完成人排序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奖励办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供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奖励办对受理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奖励办应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经过公示及异议处理后的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评奖结果由奖励委员会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获奖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项目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在相关媒体上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获奖成果对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和重要意义,积极推动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的工作经费由协会筹措,也接受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款。

第三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可遴选科技创新成效显著,为行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积极支持和赞助“技术革新奖”的企业,以“企业杯”冠名。

第三十九条 评奖工作是严肃的社会公益活动,在争取社会和企业赞助时应严格把握标准,选择行业中在规模、效益、科技创新成效等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防止任何利用评奖活动为企业商业利益服务的行为。

第八章 纪律

第四十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企业、新闻界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四十一条 参与“技术革新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认真负责、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完成人无利益关系。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奖励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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