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级绿色工厂认定指南》印发

浏览:89次 发表于:2024-03-11 15:11:38

       2024年3月1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石家庄市市级绿色工厂认定指南》。市级绿色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择优确定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

定义:

       本指南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四)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目标。

(六)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安全和环保相关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七)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八)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九)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中的基本要求。

监督管理:

实施动态管理跟踪。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提交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工厂关键指标情况。评为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仅对应填报省级或国家级动态管理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出市级绿色工厂名单:

(一)未按规定提交动态管理表。

(二)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三)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I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被动态调出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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