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中心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以下内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通过提高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从而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中。这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