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保温条款强制执行--住建部发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浏览:1458次 发表于:2023-01-30 17:30:47

      (本网讯)2023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标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规范中对建筑保温做了十项明确要求。相关内容如下:

      6.6建筑保温

      6.6.1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编者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实施,为A级及B1级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带来机遇和发展空间,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市场,加快发展步伐,迈上新台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实施,也为广大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明确了方向,保温企业不仅要自律,更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标准和质量,从而增强产品竞争力,谋取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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