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浏览:2232次 发表于:2016-10-11 10:11:47
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税收优惠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关于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扣减额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6〕64号)。
办理程序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
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
0311-88628209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办理程序
      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
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
0311-88628209
0311-88626549
0311-88626607
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办理程序
      企业境内技术转让需经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经商务部门认定,之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办理部门:
科技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
0311-85814701
0311-88628209
0311-88626607
0311-88626549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办理程序
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办理部门:
省科技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
0311-85879145
0311-88628209
0311-88626549
0311-88626607
专项资金扶持
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对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开采企业按0.3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
办理程序
      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所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
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
0311-86771568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事后奖励的方式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进行支持和奖励。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企业或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应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向所在市(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
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
0311-87800251
0311-86771568
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
      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产学研用基地、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项目。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91号)。
办理程序
      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省级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国防科工局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对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省国防科工局备案。对拟扶持项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
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
咨询电话
0311-88623657
0311-86771536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重大龙头项目引进、产业创新发展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
政策依据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28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5〕443号)。
办理程序
      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评估,择优给予支持。
办理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
0311-88600034/35
0311-86771568
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申请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政策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尽快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不断开拓市场,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指导计划的项目产业化后,可申请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核发《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20号),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15〕222号)。
办理程序
      企业按照《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填报《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市局或省有关行业协会申请。省工信厅委托市工信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工作。通过鉴定的核发《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
办理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
0311-87800469
开展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
政策内容
      为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有效供给,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共同组织开展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的评选工作。五部门联合向获奖企业和主要研发人员颁发证书。列入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的单位,应将获奖情况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评优等的依据。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20号),省工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工信科〔2015〕218号)。
办理程序
      企业按照《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办法(试行)》规定,填报《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市工信局申报。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选办法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办理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
0311---87800469
支持企业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政策内容
      为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河北制造”整体形象,加快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着力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努力实现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每年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培育和确认工作,对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16〕211号)。
办理程序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通过所在市工信局申报。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办理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
0311-87800469
发展环境建设
降低诉讼仲裁成本
政策内容
      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起诉;对交纳诉讼费、仲裁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减、免、缓诉讼、仲裁费用;妥善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办理程序
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仲裁机构办理。
办理部门:
人民法院立案庭、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
咨询电话:
人民法院12368咨询热线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省突出贡献技师工作津贴
政策内容
      省突出贡献技师每月享受工作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标准执行,但与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工作津贴不重复享受,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
办理程序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社部门上报省突出贡献技师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详细信息,由省人社部门统一办理津贴卡,发放至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部门
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
0311-88616051
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政策内容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上述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4〕46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5〕1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办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
咨询电话:
12333
鼓励农民就地转移创业
政策内容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加大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投入。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仍按照冀财社〔2013〕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办理秩序
申请人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
办理部门: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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