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公布确定团标法律地位

浏览:2655次 发表于:2017-11-10 09:1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建立政府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说,在标准范围上,新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新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强化标准统一管理 标准供给打破政府“包办”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逢征虎说,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由过去的三级整合为现在的一级,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可以更好地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新的标准化法还赋予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逢征虎说,社会团体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者和中介,在标准制定上具有一些先天的优势。但在过去,标准化领域的标准制定由政府“包办”,社会团体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并由此改变我国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国际化活动 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

    新的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新的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 软连通 ,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田世宏说。他说,过去我国更多强调采用国际标准,现在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还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

    新的标准化法还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个制度既是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充分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活力。”逢征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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