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开始组织推荐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

浏览:233次 发表于:2023-10-07 17:07:22

(本网讯)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近日发布通知,启动推荐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则上应为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同时企业应符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规定。

复核评价范围为2020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60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现将推荐申报以及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1.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遴选和推荐工作。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则上应为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符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规定。各市工信部门可优先推荐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或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创新平台的企业。

  2.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查和推荐,各市推荐企业不超过2家,已开展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

  二、复核评价工作

  1.复核评价范围为2020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我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附件2)。

  2.请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并指导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2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2年会计报表填写。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请提供名称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于2023年10月16日前,将推荐意见、企业申报材料、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附件4,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复核评价企业审核意见、企业复核评价材料(附件5,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王高崇  0311-87908705

  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马丹丽  0311-87897208

  材料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邮编:050071)

  附件:

  1.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60号)

  2.2020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模板)

  4.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5.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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