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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浏览:1225次 发表于:2008-10-29 10:09:14
河北省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2009年10月底前,全省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并正常运行,否则责令停产
 
    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是完成全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的关键,省环保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有关事项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份开始,我省所有电厂的煤质要强化检测。同时,2009年10月底前,全省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硫设施并正常运行,否则责令停产。
    截止目前,全省燃煤机组总装机约3128万千瓦,其中2273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了脱硫设施。省环保局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中不按设计要求添加脱硫剂,在线监测仪器安装位置不正确、不按期进行校核或未经环保验收等,严重影响我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通知》要求,各电厂脱硫设施年投运率必须达到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和恢复启动,必须向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抄报省环保局备案。若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天,或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能满足95%要求时,脱硫设施停运,发电主体设备须同步停产。
    《通知》还要求,省内所有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烟气进、出口氧化硫浓度等参数,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已经安装运行的烟气自动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9月底前要整改完毕。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或数据出现偏差的,应及时检修并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否则视为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并依此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取消脱硫电价,情节严重的,扣罚五倍脱硫电价。
    为防止历史数据丢失,各燃煤电厂脱硫装置所有运行参数的历史曲线记录至少保存一年,现计算机历史站数据存储容量达不到要求的,9月底前完成整改。凡在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脱硫装置一年以上运行参数数据的,视为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减排量直接定为零,并依此全额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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