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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章程

浏览:1200次 发表于:2008-06-13 15:5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Anti-corrosive and Adiaba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PAA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防腐、保温材料生产、施工、流通、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团结河北省广大防腐保温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防腐保温行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本会住所设在石家庄新华路北大街19号蓝钻名座B座九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申核等工作。
      (三)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确定。
      (四)组织产需衔接,制订自律价格,推动技术经济协作,培育防腐保温材料市场。
      (五)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组织产品和科研成果鉴定,向社会推荐名优特新产品并指导施工应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六)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及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职工技能,推动企业素质提高。
      (七)根据行业特点,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发展与国内外专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活动,在会员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九)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管理等省行业标准,并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本行业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和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及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河北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防腐保温材料生产、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依法取得社团登记证书的同行业地区性协会;
       (四) 在防腐保温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对防腐保温行业发展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和单位,可由理事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为单位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对本会提供的科技、经济信息、新技术及新产品转让技术、业务培训以及其他活动,享有优先权、优惠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行业的专业技术、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成果等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理由申请减缓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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