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规行约、自律制度、职业道德准则…
(2012年6月16日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行规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行规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的宗旨是以法治业,规范行为;以规自律,维护秩序;以德凝聚,树立诚信。
第三条 本规约具为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协会全体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是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的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生产经营活动
㈠ 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㈡ 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㈢ 严格合同、技术文件的规范管理和执行;
㈣ 不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
㈤ 抵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㈥ 抵制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制造销售;
㈦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 质量管理
㈠ 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设计、工艺、制造、验收、包装、运输及交货等生产活动;
㈡ 己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河北省工业防腐蚀施工质量保证体系PDCA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末认证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
第七条 科技创新
㈠ 重视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㈡ 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
第八条 环境保护
㈠ 新建企业和技改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有关环保措施,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㈡ 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力争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 安全及人身健康
㈠ 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监控生产全过程;
㈡ 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如有关技术指标超差、时效过期等,应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与规定。
第十条 信息管理
㈠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定期和年度报表,并及时上报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
㈡ 会员有义务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类信息,并获得协会的信息服务;
㈢ 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价格管理
㈠ 抵制压价倾销及不适当的联合限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㈡ 服从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
第十二条 服务体系
㈠ 根据本行业特点,努力争取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㈡ 提倡优质服务,兑现服务承诺和规范处理程序。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交流学习、共同发展。对业内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自律。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正当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提倡把企业办成学习型企业。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的时事政治、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育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单位。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定期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评比活动,评比结果作为诚信企业评定的指标。同时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规约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或道德谴责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 对本规约的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不符,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制度
为保障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防腐保温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特制定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施工和经销企业要紧密配合,坚持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服务行业市场。
六、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七、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八、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九、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二、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三、本制度自2012年6月16日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以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二章 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条 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观念。会员之间互尊、互补、互助,加强行业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五条 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优胜劣汰的观念,立足于把企业做强做大,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第六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企业新闻宣传和广告活动。内聚人心外塑形象,将企业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融合,促进行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升。
第七条 加强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企业员工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员工有正确的职业行为。
第八条 执行科学文明的生产过程,杜绝企业有害有毒气体排放和液体泄露污染,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为实现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做出贡献。
第十条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合格率,杜绝伪劣产品和假冒产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树立用户至上的观点,做到公平贸易,服务周到,主动热情,用户满意。
第十二条 树立以优取胜、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不搞非理性的无序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诚信为本,信誉第一。在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做到重信誉,守合同,杜绝违约背信现象,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第十四条 坚持科技创新是企业生命的理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名牌产品。坚决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责任关怀行动,承担公民责任。在国家社会需要时,履行应尽的职责。
第三章 执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管理
第十六条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执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执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予以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2年6月16日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河北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诚信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根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防腐保温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一、宗旨与目标
行业内争议处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引导争议各方理性表达诉求,进行沟通协商,增强相互信任,寻求利益共同点;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营造合作共赢的氛围,追求行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功能与原则
行业调解是协会的重要自律职能,协会作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利用社会公信、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对行业内争议居中主持调解,为争议各方提供灵活、简便、高效的服务,帮助寻求利益共同点,减少分歧、化解矛盾,降低争议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调解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中立和专业的原则。
三、对象与范围
调解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因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争议事项,不属于行业内争议调解的范围。
四、调解方式
根据争议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一)函件调解。争议任何一方向行业内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调解机构向争议另一方发出协商调解通知函,协调双方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自行对话,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斡旋调解。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采取由调解机构委派调解员从中斡旋,为各方提供解除、商谈的便利条件,提出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合约调解。在争议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当事方的请求,由调解机构出面将各方达成的争议解决条款形成合约文书,为各方信守约定提供书面依据。
(四)诉前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未能达成共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各方在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前,调解机构可以推荐专业律师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的,由调解机构与专业律师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按当事方的意愿,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调解结束应形成书面调解材料,详细载明争议方的名称、调解请求、调解过程,协商结果等内容,由争议各方及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公章,送达当事各方,并由调解机构存档备案。
五、调解机构
协会成立行业内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行业内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业内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设在总会秘书处)。
领导小组由协会主要负责人、部分常务理事组成。领导小组根据具体调解工作的需要,聘请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若干名,承担具体调解工作。
六、调解员的条件
(一)具有会员公认基础,在行业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熟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情况和行规行约;
(三)具有较强的思维判断、协调公关和调解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热心为会员和行业企业服务;
(五)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由协会解聘,收回聘书。
七、其他规定
(一)上述服务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二)本规则自2012年6月16日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起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