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燕赵杯”防腐保温优质工程奖
评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河北省防腐保温工程的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工作的发展,推动防腐保温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本省“燕赵杯”防腐保温优质工程奖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燕赵杯”防腐保温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燕赵杯),设金质、银质两个档,金质燕赵杯为本省防腐保温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本省开展和评审燕赵杯活动,是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的行为。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组织本省燕赵杯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咨询、现场指导和培训,并负责组织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燕赵杯的评审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燕赵杯每年度评审一次,获奖情况根据每年度工程情况及申报情况确定。
第六条
对于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在其工程类型、规模和质量水平相类似的情况下,优先评为金质燕赵杯。
第七条
燕赵杯只授予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其获奖单位可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防腐保温工程应占该项目防腐保温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燕赵杯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高级职称,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公正廉洁,并在业内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推荐。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在省协会设立燕赵杯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燕赵杯活动的开展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及工业建筑工程或由注册地是河北省辖区内的防腐保温施工企业在外省境内施工的工程,且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其范围如下:
一、民用建设工程;
二、公共建筑、市政建设及其他涉及防腐保温的工程;
三、工业项目建设工程;
四、其它未列入评审范围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节能环保,社会效益好者,可由评审办酌情推荐,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评审。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防腐保温材料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三、上年度以前申报入围,经评审落选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五、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及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六、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明显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事故级(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
申报工程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燕赵杯优质工程奖,由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多家主承建单位施工者联合申报或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申报。
第十四条
燕赵杯工程由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相关的上级单位负责向评审办择优推荐或由施工单位直接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和交附有关资料。
一、申报“燕赵杯”优质工程奖,应填报《河北省“燕赵杯”优质工程申报表》,在按该表栏目规定填写、签章后与附件等其他材料以A4图幅软皮装订一式二份(包括电子文档)报送评审办,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二、评审办应对申报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入围申报者,列入推荐计划;不符合者,应向申报单位说明。
第五章 评审内容及评审
第十六条
燕赵杯工程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评价。
评审内容应涵盖:1、施工项目管理;2、工程防腐保温材料;3施工工艺;4、工程资料;5、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创新;6、节能及环保。
第十七条
燕赵杯工程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申报的燕赵杯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燕赵杯工程评审工作程序:
一、组织初评:评审办在组织审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二、燕赵杯评审委员会抽查工程。
三、组织评审:召开燕赵杯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表决。
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初评汇报:由评审办汇报申报初审情况;
(二)质询审议: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通过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依据投票统计,通过评审表决结果。
(五)公示:省协会将评审结果通过网站、会刊、简报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告和颁发奖杯及证书。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一、由省协会向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
二、由省协会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并通过简报、《防腐与绝热》杂志、中国防腐保温行业网等有关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一、对获奖的单位作为优良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年度评选先进时做为权重加分项。
二、各市、县 ( 市 ) 、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对工程初审检查时,不得搞形式化或以临时停工待查等方式应付初审检查工作。
接待初审检查一切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
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要对初审本企业系统工程进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不得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进行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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