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浏览:5369次 发表于:2021-09-14 13:1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防腐保温行业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带动广大企业追求卓越,有力促进防腐保温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冀政发〔201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防腐保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标杆企业(组织)由协会理事会批准,行业标杆企业授予会员单位中产品技术水平、服务能力、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企业管理、环境保护、信息化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行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行业标杆企业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行业标杆企业每2年度认定1次,数量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不超过3家。如果没有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行业标杆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认定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设立行业标杆企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标杆企业(组织)认定活动,审议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决定和处理行业标杆企业认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设在协会秘书处,作为认定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标杆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建立行业标杆企业认定专家库,专家入库须报认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每年秘书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建认定专家组实施认定。年度认定结束后,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行业标杆企业认定由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行业标杆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所从事主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1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获得河北省优质、河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优质工程金奖、优秀会员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申报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行业标杆企业(认定前2个月,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行业标杆企业申报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协会秘书处。

  (三)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相关申报材料送认定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

  认定专家组对照认定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认定专家对候选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由认定专家组按照认定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

  由各认定专家组组长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认定专家组组长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建议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认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选企业名单,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投诉事项属实的,提交认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审定报批。

  秘书处根据认定委员会的审议和社会公示情况,确定拟认定企业(组织)名单,报请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公布。

第五章  标杆企业激励办法

  第十三条  认定为行业标杆企业(组织)的,给予每家企业专题采访一次,采访内容在官网和公众号上发布。获评企业在招投标中可加分,在申报评优项目中可作为优先条件。

获认定的企业(组织)间隔2年(届)后,可再次申请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复评不占用当年认定名额。

 第十四条 获评企业如果愿意参加省工信厅组织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标杆企业申报和工信部组织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申报,协会负责推荐,必要可委派专家指导申报材料编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扩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标杆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标杆企业认定的,认定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协会秘书处撤销其行业标杆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4年内不得参加行业标杆企业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认定后1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提请协会秘书处撤销其行业标杆企业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经查属实,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判定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决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行业标杆企业认定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被撤销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行业标杆企业的认定。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认定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认定的企业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但应注明认定年份。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二十条  参与行业标杆企业推荐和认定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杆企业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认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行业标杆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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