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3854次 发表于:2008-06-23 10:46:23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冀科计[200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心任务和《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通过组织实施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增强河北省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方面,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实施的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能在3年内形成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我省科技竞争能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集成创新技术或产品开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坚持市场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原则,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采取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主要支持方面:
(一)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技术集成创新,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与开发。
(三)生物药、化学合成药、中药等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
(四)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
第六条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助。无偿资助额度为500至10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按资助经费的1:3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重点和年度计划安排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决策。
第八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采取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库建立、提出预立项项目名单,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和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预立项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项目预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综合咨询,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参与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与科技厅共同审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预算安排,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预算),按照要求推荐申报;协助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签订项目任务书;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具备验收条件的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协助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我省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申报项目的整体技术经济评审、立项建议和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等综合咨询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凡符合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所在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提交立项建议书;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审查后,可单独或联合向省科技厅正式提出立项申请。省科技厅随时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正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向省科技厅提交《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
第十六条 预立项项目,由项目建议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要求,提交《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预算)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项目库。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项目,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组织行业专家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建议立项项目进行综合咨询,审查项目预算,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受理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项目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经省科技厅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安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负责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技术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规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承担单位和各责任人作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承担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项目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凭成果登记表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论分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经费使用科目等;
4.超过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资金上缴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年底前,综合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省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推荐单位用格式);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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