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4839次 发表于:2013-05-30 13:34:0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是省政府授予全省各行各业产业工人中高技能拔尖人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冀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在选拔范围,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已具有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身份的高技能人才不再纳入评选范围。自2013年起每2年选拔1次,每次100名。

第四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河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之一的;

(二)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被企业命名为“首席技师”、“工人专家”、“首席工人”等称号的;

(三)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对工艺生产领域具有变革性作用,被所在企业命名的;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具有绝招绝技,带徒传艺效果显著,所带徒弟已成为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的;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或省内有重要影响的;

(六)在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事业单位工人身份,所从事职业(工种)或岗位技术含量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发明创造奖项的。

第六条  具有民间传统绝招、绝技、绝活的人员参评省突出贡献技师可不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限制。

第七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要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事业单位工人当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度省突出贡献技师总数的10%。

第八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采取推荐申报,逐级筛选,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印发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年评选数量,按照选拔数量与推荐数量1∶3的比例,拟定各设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数量及评选方案,经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会签,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各设区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在省内主要媒体发布选拔公告。

(二)基层推荐。基层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人选。

(三)市级(省行业)初评。各设区市成立市级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按照分配名额拟定候选人选,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评选委员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并确定候选人,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省级评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团,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比例不低于70%。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设区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省突出贡献技师人选。

(五)社会公示。评选结果在人选所在单位、省级新闻媒体和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审批命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政府审批并命名为“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

第九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每月享受工作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标准执行,但与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工作津贴不重复享受,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

第十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尚不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等级的,且所从事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设置高级技师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十一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的医疗保险等待遇参照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按行业和工种为省突出贡献技师开展为期7日的健康休养和同业交流活动。健康休养和同业交流费用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技能人才人选,从省突出贡献技师中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编写省突出贡献技师绝招绝技读本,作为职业院校师生和企业职工的学习教材。

第十五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要积极履行带徒传艺义务,将绝招绝技、先进操作法和工作经验传授给职业院校学生和企业职工,保持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持之以恒地钻研技艺技能,不断取得新成果、新业绩。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2年对行政区域内省突出贡献技师(含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组织1次考核,重点考核当选省突出贡献技师后的工作业绩和技能成果,结合企业年度考核和聘任情况,形成考核报告,并于考核年度的1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政府撤销其“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

(一)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或违背省突出贡献技师所须具备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在推荐和参评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当选为省突出贡献技师后,所在单位对其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所在单位据实反映的;

(五)连续2年无新业绩、新成果,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核,提出不宜再作为省突出贡献技师管理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省突出贡献技师,经所在单位据实反映,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十八条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被撤销的,予以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河北省技术能手”等有关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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