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社团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3416次 发表于:2008-05-19 16:40:5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辖社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发的《河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厅社团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团组织,包括厅辖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其有社团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厅辖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按国家和省规定取得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社团组织要安排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六条  社团组织应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认真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量入为出,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第七条  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社团组织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规定。办理所有款项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现金收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不准用“白条”抵账,不得突破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凡超过银行结算起点所有支出应使用支票。
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社团组织应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通过后,作为执行的依据,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接受财政部门、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厅社团办、综合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规范社团组织财务收入管理。
    (一)社团组织的会费收入、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等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用。不得代其他任何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类资金。
    (二)规范会费收取标准。社团组织收取会费的标准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修改,并须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30日内分别报送厅社团办、综合财务处以及省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社团组织的财务支出管理。
    (一)社团组织会费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所取的各项收入,应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各项支出报销费用,应当在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再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杜绝无领导签字和“白条”下帐。
    第十二条  加强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社团组织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创办经济实体等,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一印制的票据。
    从2004年7月1日起,社团收取会费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收据。严格区分会费收据和税务经营性收款发票的适用范围,不得混淆用途,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领取、发出、收回的票据进行认真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
    第十三条  加强社团组织资产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帐簿、台帐登记、使用管理等手续,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购置性支出,要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和固定资产台帐。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凭证开具的价值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登记入账。
    (二)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处置,须经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形式等),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厅批准后办理。对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对有偿转让的资产,由厅组织进行竞购或拍卖。对外借款额在1万以上的,须经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与贷款方签定借款合同,制定还款计划。
   (三)自行终止或社团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的社团,其财产应在厅监督下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由社团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决定,报厅批准后办理。在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收缴、平调、挪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  完善社团组织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一)会计人员应当明确职责权限,必须做到账、钱分管。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银行印鉴、票据必须分别保管,领交票据应有完整的记录登记。
   (二)社团组织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团的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社团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程序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交接的具体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交接完毕后,由监交人和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全称,交接日期,监交人和交接双方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清查制度。社团组织于每年度终了时进行一次财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及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意见,随年度会计报表报厅社团办、综合财务处。
    第十七条  建立财务定期报告制度。社团组织须按季向厅综合财务处、厅社团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做到:数字真实、帐表一致、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对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离任的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由厅组织力量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厅对社团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社团组织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和铺张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各社团组织实施,驻厅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厅社团办商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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