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2569次 发表于:2008-05-19 16:31:00
冀政[200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五日
 
 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是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经济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按照“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要求,加快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势在必行。为此,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市、县行业协会可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依据,以促进全省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按照既积极发展,又加强管理的要求,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经济的方法,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突出重点,稳步实施,通过培育发展、改革调整和规范完善,尽快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客观要求,管理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组织开放化,功能到位、服务有效、行为规范,既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又能有效组织行业自律,有权威、有影响、高效率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
  发展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运作。
  行业协会应按照行业或产品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
  行业协会必须实行企业办会,走自主发展、自立自强的道路,必须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市场监督,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必须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与政府、市场、社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必须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2.政会分开原则
  要理顺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真正体现行业协会特性。行业协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由直接管理协会转向按照职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3.自主办会原则
  行业协会实行自主设立、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的方式。行业协会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的要求,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适应河北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工作重点
    1.强化行业协会社团属性
  (1)行业代表性: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有符合规定条件和数量的发起人;应当达到或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全省同行业一定规模的入会覆盖率;应当对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
  (2)专业权威性: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单位会员身份入会,也可吸收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以个人会员身份入会。
  (3)依法自主办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必须依据协会章程,采取广泛酝酿、充分协商、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
  (4)加强党的领导: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协会的政治方向。
  2.提高行业协会队伍素质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在本行业中实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的有威望、热心于协会事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现取领导担任,也可吸收一定比例的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
  行业协会应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与专业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鼓励有一技之长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及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到协会工作。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中,中青年比例应不低于50%。
  3.落实行业协会工作职能
  各级政府部门要扶持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将应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并切实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5)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法律法规投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4.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要以依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为宗旨,以国家法律、有关国际市场法规、现代市场经济准则和现代文明的行业惯例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保护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
    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要求,通过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5.优先培育一批行业协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十大主导产业的总体部署和我省产业结构总体布局,根据机构改革后加强行业管理的客观要求,通过积极引导,优先在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筑建材、食品(含农产品)、纺织、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旅游等产业,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同时积极鼓励国际化程度高的外向型产业、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产业加快建立健全行业协会。
  6.推进现有协会的规范调整
  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对现有行业协会中行业代表性差、专业权威性低、行业分布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分别采取注销、合并重组、归并联合、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清理和规范,全面提高行业协会的整体素质。
  7.促进行业协会合理布局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的行业分布特点和发展趋势,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出发,制定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行业协会发展的方向、目标、措施与具体实施步骤。
  8.加快行业协会法制化进程
  加强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调研活动,条件成熟时,研究拟制《河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草案)》,及时进入立法程序,从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会员单位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法定关系等问题予以明确,促使行业协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9.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策扶持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政策上消除不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障碍。要依据协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人才培育以及减轻行业协会规费负担等专项政策,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环境。
  根据我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对新建综合性行业协会,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经济协作、国际国内重大展览、宜由协会出面组织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业结构调整、反倾销反补贴等重要活动,以及政府认为必要的其它重大事项,通过多种形式给予资助。
  三、组织协调与指导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行业协会发展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和指导的职能建设,统筹负责全省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省工经联由省发展改革委联系和指导,并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行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省政府授权省工经联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责。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对行业协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业协会。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对涉及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工经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意见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客观要求,推动和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现就《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行业协会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具体问题,就相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行业协会工作。
  二、省工经联由省发展改革委联系和指导,按照政府授权,履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行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相关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规划》。2005年一季度,由省国资委及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信息产业厅、省旅游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依据国内外产业发展实际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本系统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2005年二季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工经联、省民政厅进行汇总,形成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并组织论证,修改完善,下半年正式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提出《组建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按照有重点地优先培育一批行业协会的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后加强行业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十大主导产业,从指导思想、依法组建、协会管理、自主办会、完善职能、行业自律、政府扶持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2005年一季度报省政府。
  五、省工经联牵头,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指导意见》。从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质量要求;加强入世应对及预警,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强化环保意识,提高环保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确保生产安全及消费者心身健康;积极沟通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优质服务等方面提出行业自律的具体要求。省工经联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指导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于2005年一季度发布实施。
  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河北省行业协会规范与调整实施意见》。按照优化布局、提高质量和效率的要求,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无行业代表性、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能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名不副实的行业协会予以撤销;对不利于市场规范、重复设置及行业覆盖面偏低的行业协会予以合并重组;对一业多会、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进行梳理合并;对会员少、入会率过低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行业协会限期整改。根据这些原则,提出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清理规范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搞好调查研究,2005年一季度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省民政厅牵头,加强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调研活动,条件成熟时,研究拟制《河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草案)》,及时进入立法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行业协会发展实际,借鉴先进省市经验,以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会员单位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法定关系,行业协会的依法设立、依法开展活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行业协会依法获得经费等为内容,形成规范性文件,力争尽快完成草案的起草并履行立法程序。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河北省解决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从体现公平公正待遇原则、吸引优秀人才、消除后顾之忧的角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用改革的思路,制定具体政策措施。2005年一季度提出初稿,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九、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减轻行业协会规费负担的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以支持、扶持行业协会更好地开展活动、加快发展为目标,从税收、行政性收费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2005年一季度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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