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创建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对标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通过积极开展对标行动,在创新理念、技术装备、研发设计、工艺保障、产品标准、节能减排、经营机制、规模水平、人力资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创建示范企业遵循“企业自愿、社会认可、政府培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在河北省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
第四条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示范企业的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企业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对标, 建立了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了跟进和赶超的路线图、时间表,工作基础扎实,对标评估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
第六条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对标模式,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显著,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社会认可度高。通过“对标、达标、超标、制标”,企业的产品、技术、管理等成为行业“第一”或“唯一”。
第七条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盈利能力突出,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第八条 示范类型分为科技创新、工艺装备、经营管理、节能减排、岗位技能、品牌建设等。
1.科技创新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当年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技术人才,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2.工艺装备类。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实施技术改造并列入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完成或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工艺、装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3.经营管理类。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ISO9001、ISO14001、GB/T28001认证,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六西格玛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或供应链管理(SCM)等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注重创新发展理念,优化经营机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
4.节能减排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自主研发或引进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良好并稳定运转。主要能效指标、排污指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
5.岗位技能类。注重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对标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职工参与率高,岗位技能显著提升,活动成效明显。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奖章、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等省级以上人才奖项。
6.品牌建设类。注重自主品牌培育和创新,市场开拓意识强,形成了生产规模大、品牌信誉度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优质或高附加值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取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
第三章
第九条企业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各设区市初审后报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监管工业企业须经省国资委审查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荐文件。
2.《河北省创建对标行动示范企业申报表》。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认定。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示范企业拟选名单,由省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总工会等部门评审后报请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将示范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授牌表彰。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向示范企业授予“河北省对标(示范类型)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和推介。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产业发展资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财政清洁生产等各类专项资金;各级对标奖励资金和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2.新增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土地出让价可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3.在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天然气供应、运输计划等方面优先保障,优先申报产品出口配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对标工作情况通过所在设区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授牌一次。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除撤销称号外,暂停其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