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职工“小工伤”将简易处理
浏览:3079次 发表于:2010-06-30 13:37:40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了磕碰等轻微工伤,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我们俗称为“小工伤”。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全省各设区市下发《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本需要和普通工伤办理程序相同的“小工伤”,将适用简易处理方法,办理时间由原来的三五个月甚至半年,缩短为一两个月。
■费用千元以下可“简易”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小工伤”简易处理办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小工伤”医疗费用总额的限定。
■小工伤如何申请办理?
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授权,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受理并作出“小工伤”简易处理决定。《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的审核意见,则由获得授权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当场作出决定。
■小工伤当月申报下月报销
该负责人介绍,适用“小工伤”简易处理的,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凭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伤保险办理程序,一般需要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按照‘小工伤’办理程序,当月申报,下月即可领取报销费用。”该负责人说。
已经按简易程序处理,后由于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及时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移交相关材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简易处理案件,可撤销备案并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小工伤所需材料
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该表格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