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意见》规定,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出示所售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并在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