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不符合节能标准可要求退房
浏览:2609次 发表于:2009-05-26 16:34:08
25日,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其中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购买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新建筑须符合节能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主管部门不批准其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对其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以产权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今后,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将镶贴节能建筑标识。而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擅自镶贴节能建筑标识,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购买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未配太阳能系统要挨罚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如果没有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没有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