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废污染防治条例》7月实施
浏览:2675次 发表于:2009-05-05 13:36:17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今后,被污染的土壤在被修复前将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利用,而处置和修复的费用,将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据了解,随着南京主城的污染企业陆续搬迁出城,腾出来的厂地正成为开发商争抢进行商业开发的热土。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危险废物的堆放、填埋场地等,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评,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还需要经过环保专项验收,符合新的使用功能和土壤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