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在确定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时,按下列情况进行确认:能够取得出口国开具的发票的,以发票开具的数额作为计税基础;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计税基础。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没有新规定之前,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仍依据总局[2005]13号令的规定执行。对因政府行政命令搬迁形成的财产损失,暂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即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在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由市局审批,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四、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用安全生产费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企业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
无论企业何时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八、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按10%至30%执行,具体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九、对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论其是否存在地区税率差,一律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