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浏览:2535次 发表于:2009-02-11 09:36:17
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已于近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对用人单位行为作出规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级、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资格证等证件。
办法还就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作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强迫农民工进行违规作业、冒险作业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