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石家庄市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指出,在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过程中,建筑商、供应商、采购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廉政准入要求与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卫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督。同时,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及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违背投标承诺书的,其中标无效。
根据《石家庄市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2万元的,半年至一年内不得参与医疗机构招投标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2-5万元的,一至二年不得参与招标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10万元的,二至三年不得参与招标活动;行贿数额超过10万元或行贿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参与医疗机构招投标活动的资格。中标人已经中标,没有正当理由而随意撤标的,二年内不得参与医疗机构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