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练技能、比贡献的积极性,尽快适应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对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燕赵金牌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一线、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全省本行业或领域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燕赵金牌技师”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工作表现、技能水平和对企业、社会的实际贡献为依据,以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含量高的岗位为重点,通过个人自荐、基层竞选、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等程序产生。 第四条“燕赵金牌技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名。 第五条“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组成“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燕赵金牌技师”评选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七条“燕赵金牌技师”评选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本人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河北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曾获得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国家二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招,总结创造出同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生产或销售记录。(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改造,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能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能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重大安全隐患,对提高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三)发扬团队精神,传技艺、带徒弟效果显著,所带徒弟已成为省、市级技术能手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燕赵金牌技师”的评选分基层竞选、市级(省行业)初评和省级评审三个阶段实施。每年的10至11月份开展下一年度“燕赵金牌技师”的基层竞选,12月份进行市级(省行业)初评,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推荐名额,将评审呈报材料报省“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公室。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级评审,予以公示。“五一”劳动节前公布评选结果并予以表彰。 第九条推荐申报“燕赵金牌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一)《“燕赵金牌技师”申报表》;(二)申报人员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公室对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人选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我省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公室有关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审定后的“燕赵金牌技师”人选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以省政府名义命名,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燕赵金牌技师”为年度评选表彰奖项,对获得“燕赵金牌技师”后又做出新的突出业绩和贡献者,可连评连任。对申请连评人员的评审,重点评审其获“燕赵金牌技师”后的业绩。 第十三条对“燕赵金牌技师”获得者,从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作为优秀高技能人才享有参加技术培训、考察、咨询以及休假等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燕赵金牌技师”所在企业,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对其实行年薪制,也可以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并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时,对其给予倾斜。“燕赵金牌技师”获得者,可比照高级专家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燕赵金牌技师”获得者将纳入河北省高技能人才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有计划地组织部分“燕赵金牌技师”参加同业技术交流,新技术培训,根据需要组织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关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术开发、研究等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公室审议后,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燕赵金牌技师”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其今后参评资格。(一) 在推荐和参评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二) 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三) 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燕赵金牌技师”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