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实施办法

浏览:4324次 发表于:2008-09-24 15:2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和意见》(冀政[2007]58号)精神,推进“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实施,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是由技师学院对具备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含转岗转业人员,下同),通过技师学制培养或短期技师资格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岗位操作技能,并培养成为技师的一项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计划”以实施人才强省为指导,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技师学院的培训资源,加强校企合作,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引导,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培训形式及对象

  第四条“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培训形式包括技师学制培养和技师资格培训两种。
  技师学制培养是指技师学院对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经正式注册的学员进行为期1年的脱产培养,或不少于1200学时的半脱产、业余培养。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取得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技师资格培训是针对已取得相应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达到规定年限以上者,由技师学院对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进行正规的资格培训,以达到技师申报条件要求。技师资格培训完成标准学时,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条技师学制培养的报名条件为我省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十名者; 
  对于在技能岗位上掌握高超技艺、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骨干和岗位带头人,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破格参加培训。
  第六条技师资格培训的报名条件为:我省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达到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取证年限。
  具备破格参加培训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选择接受学制培养或资格培训。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金蓝领培训计划”的规划、组织和管理。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省“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平衡、调整全省培养培训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培训计划的进度和质量,对各设区市、各院校进行绩效考核;会同省财政厅拨付、监督和管理培训补贴。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需求信息和企业的需求,结合贯彻《河北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劳社[2007]6号),制定本市“金蓝领培训计划”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培训任务的学校和专业,复核培训对象的报名条件并准确掌握培训信息;监督检查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技师学院的培训进度和培训质量;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监督和管理培训补贴。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时足额筹集下达培训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向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技师学院拨付培训补贴,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技师学院负责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按年度提出招生、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并按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适合“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教学计划、大纲,并实施教学、培训。
  尚未建立技师学院的设区市,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可以暂时由高级技工学校或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实施“金蓝领培训计划”。

        第四章 计划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条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技师学院根据本地实施“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总体规划,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具体培训计划,填写《“金蓝领培训计划”年度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第十一条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计划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每年“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实施人数将控制在5000人以下。
  第十二条各地应按计划由技师学院或依托社区、企业组织招生报名工作。受理报名时,除需查验报名者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外,对下岗失业人员,需查验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再就业人员或转岗转业人员需由其所在企业出具相应证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复核报名条件时,应对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凡录取为技师学院学制培养的学员,由学校按照现行技师学院学生注册规定单独向省劳动保障厅注册;招收的技师资格培训人员,需填写《“金蓝领培训计划”技师资格培训花名册》(附件2),在报名截止后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技师学院,要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制定学制培养和资格培训不同形式的教学、培训实施方案。要强化校企合作培养的力度,根据各企业、各岗位的不同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和培训内容,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应用性,重视学员综合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第十四条各技师学院应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期限或标准学时,确保培训质量。应选择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师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任务,理论教师应具备教授或副教授、高级讲师资格,技能训练教师应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五条“金蓝领培训计划”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技师学院颁发统一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技师考评的条件。取得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参加技师社会化考评或企业内技师考评,也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考评,考评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技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金蓝领培训计划”实行政府财政补贴制度。对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技师学院,由省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培训合格且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技师学院应对参加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学员的学费或培训费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十七条培训补贴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下达的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向各设区市预拨培训补贴。各设区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技师学院完成计划情况(实际招生培训人数)向各技师学院预付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省劳动保障厅在各年度终了后,根据各设区市培训合格且取得技师资格证书人数,确定应向各设区市实际支付的培训补贴,向省财政厅报送“金蓝领培训计划”培训补贴年度决算和说明。对于计划培训人数与取得技师资格证书人数之间出现的结余部分,报请省财政厅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省财政厅对于年度预拨补贴额多于实际应付补贴额的部分,将在下一年度的预拨补贴额中核减。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技师学院培训合格且取得技师资格证书人数,核算应付补贴额,预付多出部分,在下年度预付额中核减。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培训补贴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发放台账。各设区市要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培训、结业和培训补贴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培训补贴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培训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金蓝领培训计划”的认识,摸清底数,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有关企业要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鼓励、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各设区市和各技师学院工作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蓝领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情况、计划的落实情况、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培训实施情况、取得技师证书情况以及培训后的就业工作情况等。要将“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于组织实施“金蓝领培训计划”不积极,审查资格不严格,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培训质量不高,甚至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地方或单位,将视情况核减培训计划甚至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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