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征集2024年度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项目

浏览:869次 发表于:2023-07-26 16:26:51

      (本网讯)据河北省工信厅7月26日消息,为深入实施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六大行动,支持集群企业科技创新、管理规范、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优化集群生态,强链补链延链,推动集群实现跨越式发展,省工信厅制定了《2024年度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通知(冀工信民经函〔2023〕349号)征集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  项目申报领域

 

(一)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项目。

征集产业集群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仪器设备项目,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合格率和技术质量水平;

征集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购置先进生产设备项目,鼓励企业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征集5门类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方案龙头企业升级引进智能化设备项目,鼓励企业提高数字化生产水平,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工厂,加快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生产研发能力的提升;

征集产业集群建设“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鼓励集群通过建设“微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先进技术转移落地和知识产品服务,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二)特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征集产业集群公共服务机构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仪器设备项目,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为集群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但不含市场监管系统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研发、检测、试验设备是指为开展技术创新、改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创新技术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用于集群企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终端产品开展研发、检测、试验等的仪器设备。用于检测生产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不在项目的征集范围内。)

(三)特色产业集群链条延伸项目。

征集产业集群引进龙头企业项目,鼓励以龙头企业带动集群各类市场主体协作配套,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特色产业集群企业上市融资项目。

征集产业集群企业上市辅导项目,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加快上市步伐;

征集产业集群企业通过引进股权投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引进股权投资机构,进一步规范企业股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实现上市打好基础。

 

      **  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河北省内注册,且在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重大失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申报项目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项目  省工信厅征集2024年度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项目

申报主体:(1)纳入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的“领跑者”企业;(2)2022年集群内营业收入排名前3名的企业;(3)进入上市辅导期、审核期的集群企业;(4)5门类产业集群内龙头企业(排名前3名);(5)纳入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的的公共服务机构(含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骨干企业)。

申报条件:(1)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集群营收前3名和进入上市辅导期、审核期的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2)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31日“领跑者”企业购置先进生产设备;(3)2023年3月28日-2023年7月31日5门类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升级引进的智能化设备,合计需达到投入50万元以上(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4)对集群提供先进技术转移落地服务,且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形成5项以上知识产权的创新平台。

(二)特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申报主体:纳入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的公共服务机构(含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骨干企业)。

申报条件: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为集群内其他企业提供研发、检测、试验等技术服务10家(次)及以上,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合计投入50万元以上(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三)特色产业集群链条延伸项目

申报主体:纳入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的产业集群引进的龙头企业。

申报条件:从县域外引进的龙头企业(已入统),2020年及之后在集群内首次投产,且2022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已带动集群内5个以上本地市场主体(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生产协作配套。

(四)特色产业集群企业上市融资项目

申报主体:纳入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已通过河北证监局审核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上市辅导项目:与券商签订协议已开展上市辅导服务,并于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向河北证监局提交申请材料且通过备案的企业,提供委托券商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相关服务机构在上市辅导前(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进行财务规范和股份制改造等规范提升服务所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费用支付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已获得过省级上市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2.股权投资项目:2021年8月9日后,获得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取得登记证书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已支持过的集群企业股权投资项目,不在本次征集范围。

 

      **  申报渠道

 

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愿的单位及相关企业可及时与当地工信部门联系,按要求进行申报。

  

通知全文及项目申报编写要点(见附件),可“阅读全文”点击下载文件。

 

 

点击下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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