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建村〔2017〕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沧州市城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切实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处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7日
河北省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小城镇处理能力得到提高。但总体上看,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建设任务非常艰巨。为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和综合效益,有效管控生活污水,改善小城镇生活人居环境,提升小城镇发展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2018年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的小城镇,力争全部启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2019年小城镇实现污水设施全覆盖,污水处理率达到70%;到2020年重点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小城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各地要依据县域城乡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对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县城周边的小城镇可通过以城带镇,设施共享等形式,把污水纳入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地域上相近的小城镇可采取共建共用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采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便于维护和管理的方式;其他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建设规模,达到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二)加快组织项目建设。对已纳入建设计划的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争取早日开工在建设。统筹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开工建设的,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早建成投入使用。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三)规范运营管理。已建成的镇污水处理厂要按计划投入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各地要加强运营监管,严格执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提高污水处理的综合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研究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做好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并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建计划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通过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争取和整合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合资、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社会投资。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政策,优先保障供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为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建立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月报制度,各市每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调度和督导,对工作进展快、政策措施落实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进展慢、政策措施不落实的给予批评,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