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一份; 2.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一份; 3.免于申报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的电子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总局17号令受理申报单位提供的免于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汇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汇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材料审查及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4.批准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最终审查意见告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将通知申报人。 流程图: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注: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无国家有关规定,暂时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