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3800次 发表于:2012-12-10 14:35: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和实施省技能大师培养工程为契机,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完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一)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对在职的技能岗位职工,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开展技能培训,加快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各级各类企业均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统计所在地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进展情况。“十二五”期间,力争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均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各地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优化申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职工,及时兑现职业培训补贴。
  (二)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统筹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技师培训项目”与“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每年培养1?3万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启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十二五”期间,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支持50个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新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产业聚集区或职业院校聚集区,采取政府投资或政府、企业共建的模式,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支持。
  (三)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企业要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鼓励企业选择贡献突出、技术高超、群众公认的高技能人才作为牵头人,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活动。“十二五”期间,依托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重点支持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
  (四)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就读技工院校。企业要鼓励和允许在职职工就读技工院校,进行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具有初级工职业资格或无职业资格等级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技工学校。各技工学校对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注册为正式学籍,并可享受助学金补助政策和学费减免政策,未减免部分可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半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采取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加快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社会鉴定与企业评价双轨并行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企业可根据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二)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企业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拓宽企业职工成才发展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积极开展贯通专业试点。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设立“首席技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四、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一)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生产岗位技能人才津贴制度,积极探索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按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对技能精湛、业绩突出、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在调整养老保险金待遇时,退休的高级技师与高级工程师同等对待。
  (二)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建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100名“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在政府津贴、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待遇,同时建立健康休养和同业交流制度。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奖励办法。对职工个人所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广大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每年组织一次“河北省技能大赛”,省直各部门、省级各行业和省属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统一纳入“河北省技能大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优胜选手授予“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晋升职业资格。大力选拔优秀青年技能人才,为参加国家级和世界级技能大赛储备力量。企业要每年举行一次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采取广大职工乐于接受的活动形式,开展班组、车间、厂际间的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统一进行部署。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设立“首席技师”及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的典型示范作用。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项目等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智力援助和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劳务输出、对口帮扶等服务,加强技能交流和信息互通,有效促进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提升。
  (三)落实相关经费。企业要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各地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进行摸排,对自身无能力开展职工培训或尚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纳入本地就业专项资金,列为专户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深入开展各项宣传活动。省内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典型的宣传力度。省有关部门要联合省级各主要新闻媒体,每年选择部分优秀高技能人才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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