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新政策
浏览:2559次 发表于:2009-10-21 10:43:10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9月22日发布,共8大方面29条具体意见。《意见》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很多突破,将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缓解融资难题,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意见》提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意见》提出,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凡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地的农民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创业成功,有发展前景、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可以给予二次贷款。
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民工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认定后报财政部门复核。
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