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指出,福建省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潜力大,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批复要求,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加大对武夷山成矿带金属矿产和其他地区非金属优势矿产调查和勘查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新机制,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加强矿区深部及外围找矿工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批复强调,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稀土、钨、锡、锑、萤石和重晶石等矿产的开采总量。对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等矿产有序开采,加大铜、金、锰等优势矿产开发力度,合理利用地热资源,禁止开采砂金和占用耕地采挖砖瓦黏土矿产。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布局;严格执行最低规模开采制度,以煤、铁、建材非金属矿山为重点,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提高集约化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批复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积极探索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新机制,对历史遗留矿山及其废弃土地,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力度。健全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山环境状况的监测预报,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批复要求,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将各级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规划》指导下,抓紧组织编制市县级的矿产资源规划。《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资源的意识。要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积极推进矿业经济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