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经营工业盐不构成非法

浏览:2281次 发表于:2008-12-24 15:12:46

    记者2008年12月12日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上看到,该院明确认定,经营工业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自1995年我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首次由最高法律机关对工业盐经营行为合法性做出的法律认定。长期以来被各级盐业管理部门人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的工业盐经营企业从此有了法律支持。                              

    在这份11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刑他字第86号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院就该省昆山法院审理的某工业盐非法经营案提出的请示做出批复。该批复表示:《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1995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该院认定,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海著名的行政诉讼律师邹佳莱就最高法院的这份批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95年开始工业盐的经营就已经完全放开,但是,多年来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利用自己的行政垄断地位肆意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人为将部分工业盐的经营行为定性为非法,并对相关经营企业不断进行处罚,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于此前一直没有最高法律机关对有关法律规定做出解答,各地法院对相关企业就此提起的法律诉讼做出了不一致的判决。有了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相关经营企业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盐业管理部门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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