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4月12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意见》旨在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煤炭产能管理机制,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能源保供中发挥着“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据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能源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叠加极端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当前局部地区个别时段存在煤炭供应偏紧的情况。建成一定规模的煤炭储备产能,可在国际能源市场剧烈波动、恶劣天气多发、供需形势急剧变化等极端情形下,快速释放储备产能,有效提升煤炭应急保障能力。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可调度产能储备。
《实施意见》明确,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实施意见》强调,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要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