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浏览:1096次 发表于:2023-07-06 17:06:48

      (本网讯)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供应链稳定性的基础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党中央、国务院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强直接融资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2年11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专板建设,加大组织协调、数据共享、政策资源整合和支持力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完善适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的服务和产品体系,通过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使企业更快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专板建设推动各方转变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切实从省内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出发,按照场外市场逻辑探索发展路径,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短板。

      《指导意见》明确专板建设目标是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起符合场外市场特点和优质中小企业需求的基础服务体系、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推进高标准建设、推动高质量运行、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市场有机联系、完善市场生态、加强组织保障等内容。

        在推进高标准建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先引导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其它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应简化企业进入专板的流程和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

        在推动高质量运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管理体系,并为其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进入专板的企业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要求(另行制定)进行登记托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向信息披露系统。建立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

        在提供高水平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结合中小企业需求和特点,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管理咨询、培训交流、政策对接等基础服务和设计金融产品体系、建设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融资对接等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同,从产融两方面共同做好专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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