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税费优惠政策
浏览:6806次 发表于:2023-03-30 16:30:26
(本网讯)本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公告。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两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在《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在两部门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上述内容看到,这些阶段性延续政策和完善优化的政策,将持续为企业纾困、减轻负担。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长期实施,必将促进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推动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