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3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3年4月15日。
指导目录2023年,涵盖的绿色产业包括: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及绿色服务7大类,涉及29小类产业、233个细分产业领域。
其中多处涉及保温、防腐材料生产制造相关领域内容。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1.1.2 节能窑炉制造
包括采用高温空气燃烧技术的冶金加热炉、节能工业电炉、节能型非电热金属处理用炉、节能型辊道窑、节能型隧道窑、节能型梭式窑、节能型推板窑、节能型保护气氛窑炉、节能型氮化窑、节能型烧成窑炉、节能型烘烤干燥炉等高效工业窑炉,以及节能型炉用燃烧器等设备制造。
1.1.18 绿色建筑材料制造
包括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工业化定制家装等绿色建材产品制造。建筑玻璃、墙体材料、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等产品需符合《绿色产品评价建筑玻璃》(GB/T35604)、《绿色产品评价墙体材料》(GB/T35605)、《绿色产品评价绝热材料》(GB/T35608)、《绿色产品评价防水与密封材料》(GB/T35609)、《绿色产品评价陶瓷砖(板)》(GB/T35610)等标准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需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HJ/T412)等标准规范要求。建筑绝热材料需符合《建筑用绝热制品六溴环十二烷的限值》(GB/T41077)等标准规范要求。
1.3.1 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包括以实现锅炉(窑炉)能效提升为目的,采用设备和装备替代更新、技术改造、燃料优化、燃烧调整优化等技术手段,对锅炉(窑炉)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及使用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和工厂余热、电厂乏汽、循环水余热等热力资源替代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燃料锅炉(窑炉)供热的节能技术改造。
2.1.8 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
包括在电器电子、汽车、涂料、家具、儿童玩具、教育场所硬件设备、印刷、汽车制造涂装、橡胶制品、皮革、制鞋等重点行业使用的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对含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原料进行替代的原料或替代品生产和使用。如《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所列替代品及其他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清洁包装原料制造,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和使用,以竹代塑,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替代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2.2.4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排放标准。
2.2.5 工业厂矿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包括对工业厂矿中不经过排气筒的、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的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的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控制。
2.3.5 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预处理系统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集聚区工业废水排放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等标准规范要求。园区排水允许接入城镇市政污水系统的,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纳管要求。
2.5.5 新污染物治理
包括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应用。需符合《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等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
2.5.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包括钢铁、石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聚)氯乙烯生产行业无汞化改造等。需符合《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5.7 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
包括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喷涂设施,以及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运营及升级改造,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集中拆解处理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公共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GB/T38538)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涉及内容还包括:6.1.1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6.1.2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建设和运营,6.1.3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6.1.4全过程绿色建造,6.1.6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6.4.2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6.4.3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低碳化建设运营和改造等内容。
原文如下:(直接点击查看或点击下载文件查看)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