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兼并重组整合矿井过渡期安全生产提出了要求。根据《意见》,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整合矿井,必须实现组织、制度、人员素质、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等“五个保证”。
在组织保证方面,要健全各级组织机构,配齐以“六长”为主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要落实好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的规定,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在制度保证方面,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理念,认真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厅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八项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使被整合矿井的管理水平尽快与主体企业接轨。要求各矿成立救护队或与就近救护队签署救护协议,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在人员素质方面,省厅提出,无论是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建制队伍,还是优先使用的原矿井施工作业队伍都需重新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尤其是特殊工种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规范劳动用工,保证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工伤保险参保率、职工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实行科学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经过公开招标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符合资质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队伍成建制进入。切实加强班组建设,搞好班组长培训,提高井下队伍素质,奠定安全管理基础。
省厅要求,在现场管理上,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托,切实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采掘运、火工品、技术管理、冬季“三防”的管理。
针对安全监管工作,省厅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对过渡期生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求各集团公司、子公司(矿)及其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现场指导工作,把新整合煤矿的安全检查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指出,改造建设矿井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建设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