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3191次 发表于:2015-05-21 14:51:34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2015年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培育具有质量竞争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名优产品,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根据《河北省优质产品评价认定办法》(冀质监函〔2014〕189号),现将组织申报河北省优质产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我省境内企业生产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工、农业产品,均可参加申报。有效期已满的“河北省优质产品”应重新申报。申报的产品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质量管理和品牌创建具有一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
1、产品质量稳定,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先进水平。
2、产品具有注册商标,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较强的竞争力,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工业产品近三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均在300万元以上;农林类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种养植面积和数量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3、企业推行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4、产品生产企业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并能认真执行。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
5、产品在近三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况。
6、国家和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新产品须鉴定定型并批量生产销售两年以上。
7、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推荐程序
(一)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表》(一式一份,见附件1),报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为加强对申报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把关,各市(直管县)质监局要按照《申报河北省优质产品企业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附件5)的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评分,并提出审核结论和推荐意见。
(三)各市质监局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经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同意后,由各市质监局向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四、产品检验
申报企业应提供申报产品当年或前一年省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监督检验报告或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抽样委托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推荐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务于6月15日前将推荐的省优质产品申报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6)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六、有关要求
各市在组织申报推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坚持企业自愿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负担;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核中不得从事与审核无关的任何活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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