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为贯彻《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十百千工程”等有关要求,培育一批质量过硬、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名牌产品,提升我省质量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现将2015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列入《2015年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附件1)并符合相关类别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或通过申报产品所属行业的省主管部门、省行业协会申报,同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登记。
(二)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的商标须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正式注册。
(三)申报产品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四)近三年来(2012年开始至申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申报产品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
5、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为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相关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壮大河北自主品牌,充分发挥品牌在促进创新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2015年适当放宽对部分申报产品生产年限的要求。凡属下列项目中且质量稳定、投入生产满两年的产品,且已列入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与申报评价:1、我省“十百千”工程重大项目;2、“三个一百”领军企业项目;3、省、市重点项目;4、京津冀协同发展转移到我省的优势项目;5、央企和行业领先企业入冀项目;6、重点支持的食品工业项目。在申报材料中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报内容
(一)申报企业须认真阅读《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签署质量承诺书,如实填写每张表格和每个栏目,不得空项(空项须注明原因)。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和附件须如实提供齐全,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简装)。
(二)申报数据要真实可查,近三年内有关数据或情况由县级以上统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附件3至5格式);申报产品有出口的,相关数据由当地海关出具证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产品不具备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数据严重失实的,取消该产品的评价资格。
(三)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2015年或2014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报告。申报产品无近两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由所在地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申报表可登录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 Hebqts.gov.cn),在通知公告栏目里下载。
(五)已设立“首席质量官”、按照《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准则》河北省地方标准实施等级评价、获得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的企业可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并在申报表“质量评价”续表中标注。
三、用户满意度调查
为统一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的消费类产品(名单见附件6备注)企业须将申报产品2014年销售额最高的前20名国内用户名单以及前5名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填入《销售情况和区域登记表》(见附件6)。
四、现场审核
为加强对申报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把关,各推荐单位要按照《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附件7)的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和推荐意见。《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须按规定顺序装订在申报材料中。
五、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二)各推荐单位要在申报表表4中认真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推荐单位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汇总表”(附件8),于6月15前统一报送至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申报目录范围,主动通知辖区内、行业内有关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确保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顺利有效地实施。
(五)省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各推荐单位要明确告知企业,并严格自律。
联 系 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刘晓炜
联系电话:0311—67568065
传 真:0311—67568063
电子邮箱:zhiliang2000@163.com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