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九项措施的
浏览:2672次 发表于:2013-01-14 14:41:54
冀政办函〔2012〕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九项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项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8日
河北省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项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工业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精神,提出如下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措施:
一、完善工作思路
继续贯彻关于技术改造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工业强省战略的新要求,严格产业政策导向,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升级计划,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研发一批核心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更加注重促进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培育千项名牌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培育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更加注重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创建一批“两化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更加注重工业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夯实产业基础;更加注重产业聚集发展,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基地集聚,促进工业布局向产业协作配套、集约高效和循环化方向发展,力争产业结构调整有新成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新进展、科技创新有新成绩、改革开放有新突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用好财政资金
落实省、市两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完善《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加,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加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设立本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纳入各设区市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考核指标,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各设区市的支持与各设区市设立专项资金情况挂钩。加大项目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灾后重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落实税收政策
用好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拓宽融资渠道
各金融机构要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创新担保抵押模式,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加大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重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信贷支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信托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十大工业基地组建产业发展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加大对基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以资本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搭建银企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满足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并积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鼓励以第三方服务方式参与企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强化用地支持
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视地方政府财力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给予优惠政策。推动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需异地安置的搬迁工业企业,可采取协议方式提供新的安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原用地由政府收回后,土地收益可根据安置企业的需求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十百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项目用地不受批次限制,可单独组卷报批,对报批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容积率高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鼓励技术创新
推动政府投资建立的科研基地、高校和科研基础设施等向企业开放,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产学研”相结合,加快推进国内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重大基础设施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培育一批研发基础好、知识产权多、行业带动性强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加强开放合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以技术标准引领发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技术改造。加大对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型”建设示范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推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电子商务、软件测评、软件开发、物流、环境保护、两化融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整合相关资源,面向重点行业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质量安全技术示范平台、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支持县域产业集群建立和完善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升产业集聚水平。鼓励基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创新服务中心、两化融合评估认证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推荐我省具有国内先进工业设计水平的作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支持软件企业改善研发条件,开展CMMI认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八、突出支持“十百千工程”
优先推荐“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和县域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国家节能奖励和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等资金支持。各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给予倾斜支持,省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低于全省总量的50%,对百家优势企业每年可支持2个项目,可连续支持2至3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要突出支持“十百千工程”领域中小企业和县域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提出的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担保、优惠担保费率。加强生产要素保障,采取措施优先保证“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和县域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建设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九、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取缔不合理收费,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开展一次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对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建立省级重大技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跟踪调度和季度通报机制。建立技改投资统计体系,加强企业技改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