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311-89622367 89622370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2日 09:39 来源:河北日报 |
从省工信厅获悉,《河北省创建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申报、认定对标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即企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对标模式,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显著,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社会认可度高;通过“对标、达标、超标、制标”,企业的产品、技术、管理等成为行业“第一”或“唯一”。 示范类型分为科技创新、工艺装备、经营管理、节能减排、岗位技能、品牌建设六种。 科技创新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当年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技术人才,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工艺装备类。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实施技术改造并列入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完成或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工艺、装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同时还包括经营管理类、节能减排类、岗位技能类、品牌建设类等类企业将被认定为示范企业。 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享受三方面扶持措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产业发展资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财政清洁生产等各类专项资金;各级对标奖励资金和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新增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土地出让价可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在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等方面优先保障,优先申报产品出口配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支持。(记者吴艳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