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2493次 发表于:2010-09-09 08:01:54
 
关于宣传贯彻《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民用建筑建节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建筑节能成为三大重点节能领域之一,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我省属于温带大陆性季节气候,冬季寒冷,夏季炎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冬季普遍采暖,夏季普遍采用空调改善室内舒适度,建筑能耗急剧攀升。当前,我省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房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使用能耗还将持续增长。如果不重视建筑节能,放任高速地大规模建设高能耗建筑,将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因此,全面深入开展建筑节能是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

    二、围绕工作目标,推进重点工作

    今明两年是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要求和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时期。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新建居住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全部达到国家节能50%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面积1300万平方米;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供热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各市出台按用热量收费办法,实行热计量收费。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建成或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规范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工作。

    (二)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其中唐山300万平方米,石家庄200万平方米,保定、邯郸各120万平方米,承德、秦皇岛、邢台各100万平方米,廊坊成80万平方米,沧州、张家口、衡水各60万平方米。各市要借鉴唐山、承德经验,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居住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本地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各市要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的节能改造融资机制。要建立健全节能改造工作推动机制,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旧小区改善应充分考虑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三)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扶持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加强太阳能热水在建筑中应用,对具备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的规定,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DB13(J)/77-2009)。完善、规范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建筑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实现从规划到验收全过程监管。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认真做好20项国家级、53项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实施,积极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申报,通过示范,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管理政策,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广。

   (四)全面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加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设区市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出台,其它县市也要参照设区市的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认真研究,尽快出台。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后达到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要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要加强对新建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监督,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对没有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不得通过验收和交付使用,不得给予供热。

    (五)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各市、县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在重点做好省本级和石家庄、唐山两个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实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分批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在2009年11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举办培训班,组织全省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城管等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制定培训计划,在全省组织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开展培训学习,使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各市、县要及时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做好《条例》的措施落实工作。《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把行政推动的政策措施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若干职责。各市、县应当把《条例》的贯彻实施放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对照《条例》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责,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今年年底前将检查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县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友情链接

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中国表面工程信息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防腐蚀论坛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国家石油和化工网中国石油腐蚀网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818室 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2643号 冀ICP备12013063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68073978/68073976
E-mail:hbffbw@163.com 网址:http://www.hbffbw.net